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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道法发展的里程碑:1977年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
编辑:湖南省红十字会 2017-07-13 16:54:23

缔约国代表签署1977年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

李强1977年通过的日内瓦四公约两项附加议定书是目前为止对国际人道法进行的最后一次大规模综合性编纂,使“国际性武装冲突法”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法”这两种称谓真正得以普及,也更符合传播、适用和遵守国际人道法的需要。

国际人道法是在武装冲突期间保护一切没有或不再参加敌对行动的人员,并为此目的,禁止或限制某些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国际法律体系。

现代国际人道法发端于19世纪中叶,并在20世纪以后蓬勃发展。谈到国际人道法的渊源,1949年签署的日内瓦四公约及在1977年通过的日内瓦四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的地位,应无出其右。

尽管日内瓦四公约已获全球批准,但若论规则被援引的广泛程度,1977年附加议定书恐怕更胜一筹。这两部诞生于冷战期间的议定书,是对日内瓦四公约的重要补充和发展。在诸多方面都体现了人类规范战争行为能力的重大进步。它们分别有174个和168个缔约国,尽管较之日内瓦四公约的196个缔约国,数量稍显逊色,但仍位居接受程度最高的国际公约之列。

更重要的是,1977年通过的附加议定书是目前为止对国际人道法进行的最后一次大规模和综合性编纂,为这一法律体系的后续发展奠定了基础,指明了方向。从此以后,尽管国际人道法继续沿袭着近百年来分散化、专门化的发展之路,却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着两个附加议定书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1977年附加议定书是国际人道法发展的里程碑。

1977年附加议定书的主要特点

人们常说,国际人道法是法典化程度最高的国际法分支之一。确实,自1864年第一部日内瓦公约诞生以来,国际社会从未停止过将战争规则编纂为成文法典的脚步。150年来,国际人道法领域曾经出现过,以及现行有效的国际公约超过100部,有些甚至历经百年而效力不衰。但论及法典化的成熟程度,真正具有代表性的则是1977年的两个附加议定书。

长久以来,国际人道法的编纂就一直未能逃脱“专门立法”的窠臼。譬如,在保护武装冲突受难者方面,著名的日内瓦四公约分别涉及伤者、病者、遇船难者、战俘和平民的保护;而在规范作战手段和方法领域,针对具体军用武器和作战方法的国际公约更是不胜枚举。

1977年的两个附加议定书则摒弃旧有的编纂模式,以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划分为基础,将适用于两类冲突的国际法规则分别编纂成典。正是它们对自身适用范围的这种精确划分,才使“国际性武装冲突法”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法”这两种称谓真正得以普及,也更符合传播、适用和遵守国际人道法的需要。它们是真正意义上的综合性法典,更加契合当代武装冲突的实际。在这方面,仅有1907年“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及其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可相提并论。但它们在规则的综合程度、完善程度以及接受程度上,则远不及前者。

除此以外,尤以第一附加议定书为代表,也体现了国际人道法立法技术的日趋成熟。它分别包含了一个定义条款和一个术语条款,对于公约中的关键用语进行了清晰界定。这有助于准确理解这些用语的含义,避免解释上产生争议;这对缔约各方善意遵守各项条款,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意义。这样的设计在国际人道法既往的法典中相当罕见,嗣后的国际人道法条约基本予以继承和发扬。

1977年附加议定书的重要贡献

1977年附加议定书在许多方面都对国际人道法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其中有两点,国际人道法领域的其他所有条约都难以企及。

首先,它们将海牙法体系和日内瓦法体系融为一体,使国际人道法真正成为一个统一的国际法律体系。众所周知,自现代、成文的国际人道法规则出现以来,一直有两股法律潮流在沿着相对独立的道路发展演进。一支被称为日内瓦法体系,它主要涉及对武装冲突受难者的保护,即丧失战斗力的作战人员和没有参加敌对行动的平民。这一支体系自1864年起,历经1906年、1929年、1949年的不断完善和补充。

另一支被称为海牙法体系,以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通过的十几部国际公约为代表并因此而得名,主要涉及限制或禁止战争的某些具体手段和方法。直至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通过,分别将“保护”和“限制”纳入其中,这两股法律潮流才发生融合,使日内瓦法和海牙法的区分彻底成为历史,真正意义上统一的国际人道法体系才得以形成。

其次,它们对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具体化表达,使这些原则更加易于理解和传播。尤其是能在未被明确规范的情形中,提供清晰的指南。每一位对国际人道法有所了解的人,对这些基本原则都不会陌生:区分原则、禁止不必要痛苦原则、比例原则、预防原则以及著名的“马顿斯条款”。

遗憾的是,在1977年以前的国际人道法条约中,包括日内瓦四公约在内,这些基本原则从未得到过清晰、准确的表达。尽管这些原则的精神自始至终贯穿其间。1977年附加议定书的通过改变了这一局面,正如著名的国际人道法专家让·皮克泰先生评价的那样:“在我们生活的这个时代,国际会议上盛行着形式主义和妄辩之风,因为外交家们发现从冗长、复杂和晦涩的文体中,能够得到好处,正如军事指挥官在战场上使用烟幕一样。这是一条掩盖根本问题的捷径,同时,它还引发了文字游戏胜过精神内涵的危险。因此,在这冗长的迷雾中,使用简单、清晰和简明的语言显得比以往更为重要。”简言之,将这些重要的核心原则具体化的意义就在于,面对白纸黑字的条文,人们不能视而不见。

对日内瓦四公约的重要补充

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是对日内瓦四公约的补充而非替代。最具代表性的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第一附加议定书扩大了国际性武装冲突的范围,除了囊括日内瓦四公约所指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间所发生之一切经过宣战的战争或任何其他武装冲突”外,还扩展至“民族解放战争”。这是吸取了反殖民化浪潮中一些武装冲突的经验教训后,为确保“交战各方平等原则”而进行的改进。

其二,第一附加议定书扩大了战斗员的范围,除了正规武装部队人员外,还包括了那些在组织、装备和衣着上,无法达到正规武装部队要求,但公开携带武器的“游击队员”。这是考虑到日益增多的不对称武装冲突中,交战双方实力悬殊的现实而进行的改进;目的是让这些战士也享有合法的交战权,从而在被俘时获得战俘身份。

其三,第二附加议定书对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三条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尽管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界定下稍嫌保守,但仍然丰富了可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规则。尤其是,它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与单纯的内部动乱或紧张局势进行了区分;对其适用范围与不干涉原则进行了准确定位,这种务实的态度,为这一法律领域的后续发展提供了方向,也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中国与1977年附加议定书的关系

早在1974年开始进行两个附加议定书的缔约谈判时,中国外交部就已派出代表团参加,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1971年恢复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以来最早参与的国际条约谈判之一。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通过以后,中国又是联合国五个常任理事国中,最早批准这两项条约的国家,也是所有缔约国中较早予以批准的国家之一。

自批准和加入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其1977年附加议定书至今,中国通过国际合作与国内机制建设,充分履行各项应负的法律义务。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对国际人道法规则进行阐释和发展的各项进程。而且早在2007年,中国就设立了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负责在国内传播和实施包括附加议定书在内的各项国际人道法条约的活动,协调中国参与国际人道法事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2013年,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会见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席彼得·毛雷尔时也强调,中国高度重视和支持红十字事业,愿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加强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人道援助,为更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履行国际责任和义务,为国际人道主义事业做出更大贡献。除此以外,中国还通过举办研讨会和培训班、组织模拟法庭和辩论赛等形式,面向各国政府、红会工作人员、军人和普通公众,积极推动包括1977年附加议定书在内的国际人道法在各个领域的传播和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