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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中华慈善奖”和优秀慈善工作者推荐(自荐)报名程序
2008-11-17

 

2008年度"中华慈善奖"和优秀慈善工作者推荐(自荐)报名程序

  一、关于评选对象和范围

  本次评选表彰工作将包括2008年度"中华慈善奖"和优秀慈善工作者两部分。

  (一)2008年度"中华慈善奖"

  推荐对象时间范围: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

  评选类别:1.最具爱心的慈善捐赠个人;2.最具爱心的慈善行为楷模(含志愿者);3.最具爱心的内资企业;4.最具爱心的外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5.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其中,对在2008年度捐赠额度特别巨大、社会影响良好的捐赠机构和个人,将授予"中华慈善奖特别贡献奖"荣誉。

  推荐条件:

  1.对于推荐作为"最具爱心慈善捐赠个人"、"最具爱心内资企业"、"最具爱心外资企业"候选对象的个人和单位,年度内捐赠额应当在1000万元(含物资折价)以上,并经核实到账或落实;

  2.对于推荐作为"最具爱心慈善行为楷模"候选对象的个人和单位,应当在志愿服务、抗灾救灾、扶老、助残、扶贫济困等慈善领域内做出突出贡献,具有重大社会影响;

  3.对于推荐作为"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的候选对象,应当在2008年度内实施效果显著,运作规范,具有创新意识,对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具有重大示范和推广价值。

  (二)关于评选优秀慈善工作者推荐对象范围和基本条件:

  在专业慈善机构中,长期从事慈善工作,在慈善领域内组织创新、服务开拓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并具有社会影响力和示范带头作用的人士;

  长期坚持在基层开展慈善服务(慈善项目),推进慈善事业并且业绩突出的工作楷模;

  长期从事中外慈善交流和合作,为促进中国慈善事业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国际慈善工作者、国际友人等;

  长期参与、关心和支持慈善事业发展,为我国现代慈善事业的创建、培育、发展做出突出成就并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人士。

  (三)2008年度"中华慈善奖"和优秀慈善工作者推荐报名方式

  第一:关于推荐过程

  1.推荐报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负责推荐本行政区域内的表彰对象。同时,公告社会,鼓励社会各界推荐和自荐。

  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解放军总政治部负责组织推荐本系统表彰对象。全国性民间组织负责推荐本级候选表彰对象(建议每类表彰对象推荐名额不超过5个)。

  2.推荐方式及要求:2008年度"中华慈善奖"和优秀慈善工作者的推荐报名截止日期是2008年11月15日。推荐(自荐)方式包括:

  1) 在中国捐助网(www.donation.gov.cn)在线申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采用在线推荐(自荐)方式;

  2) 通过填报推荐表的形式推荐。推荐表可在民政部网站或中国捐助网网站下载。推荐单位和自荐者需根据要求,填写《"中华慈善奖"推荐(自荐)表》或《优秀慈善工作者推荐(自荐)表》一式三份;

  有关证明材料(如捐赠收据复印件等)及音像资料于2008年11月15日前寄送民政部中华慈善奖和优秀慈善工作者评选办公室。

  (3)表彰方式:拟在2008年12月中旬召开的第二届中华慈善大会期间对2008年度"中华慈善奖"和优秀慈善工作者获奖对象进行表彰。

  第二:关于评选方法

  1.组织评选机构。建立2008年度"中华慈善奖"和优秀慈善工作者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司),负责候选对象材料的分类和整理,提交评选委员会评选。

  邀请有关部门和个人,组建成立2008年度"中华慈善奖"和优秀慈善工作者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并制定具体评选标准、步骤等排列程序。在评选过程中,更多邀请新闻单位和社会人士参加,提高评选的透明度。

  2.初评过程。根据确定的截止日期,分类和整理候选对象的有关资料,提交评选委员会研究,提出提名奖名单。

  3.评选方式。评选过程包括四个环节,即评选办公室初选;社会公示;评选委员会评议;民政部部长办公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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