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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编辑:湖南省红十字会 2021-07-22 14:51:22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中红办字〔2016〕6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救灾物资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中国红十字会救灾物资通用标准》等法律规章及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救灾物资是指总会利用国家财政及社会捐赠资金采购,或社会各界向总会捐赠的,由总会储备管理,专项用于国内外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救助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 救灾物资的储备种类、数量和管理经费由总会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求确定。

第四条 救灾物资的规格、包装、标志等有关技术标准由总会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制定。

第五条 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先进先出、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向受益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总会根据灾情需要及储备条件,依托本级和委托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或备灾库(以下简称“代储单位)储备救灾物资。救灾物资的所有权和调拨使用权归总会,救灾物资的验收、入库、仓储、出库、报损、报废等日常具体管理工作由代储单位负责。

第二章 采购和储备管理

第七条 总会根据灾情需求及捐方意愿制定救灾物资采购计划,按中国红十字会赈济救护工作文件汇编照政府采购政策和总会相关规定采购救灾物资,并制定储备计划。

第八条 代储单位应按照总会要求,对新入库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总会。

第九条 代储单位应对总会救灾物资实行专库(专位)存储,专人负责,切实明确实物、台账、记账相关管理责任。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通过中国红十字会灾害管理系统进行仓储管理。救灾储备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

第十条 救灾物资的储存应按照仓储规范设置垛卡,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重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调拨记录等,及时入账,并做到实物、账目、垛卡相符,定期盘库。                                            

第十一条 代储单位的救灾物资储备设施和管理参照国家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标准执行。库房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

第十二条 代储单位应建立救灾物资有效期提醒机制,对达到储备年限和质量有效期一年以内的物资,应及时向总会上报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达到和超过储备年限,经检测仍能使用的救灾物资,经总会执委会批准后,由总会视情用于受灾地区的补充救助工作。

第十四条 超过储备年限和非人为因素导致无法使用的救灾物资,经检测后由代储单位向总会提出报废申请,经总会批准后可予以报废,报废前应去除红十字标志。对于报废物资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对于无利用价值需要销毁的部分,应在当地相关部门的指导下予以销毁。

第十五条 救灾物资报废处置过程中如产生费用,可自报废物资残值收入中列支,也可由代储单位向总会申请拨付。

第十六条 总会采购的救灾物资储备年限标准参照《中国红十字会救灾物资通用标准》执行,社会捐赠物资储备年限依据捐赠方提供的储备年限建议执行。

第十七条 总会根据物资来源性质或捐赠方意愿给予代储单位适当的管理经费补助,专项用于代储单位管理储存救灾物资所发生的仓储费。

第十八条 总会备灾救灾中心、代储单位的主管红十字会负责对救灾物资代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负责物资报废检测鉴定的组织工作。

第三章 调拨管理

第十九条 总会根据受灾地区省级红十字会上报的灾情和灾区需求,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救助标准》核定灾情等级、物资种类和救助标准并经相关报批程序后调拨救灾物资。

第二十条 代储单位应严格按照总会指令执行调拨任务,调拨物资的种类、数量、批次、调运地点等必须与总会要求一致。未经总会允许,代储单位不得私自调用救灾物资。

第二十一条 代储单位接到总会调拨通知后,应在12 小时内完成物资发运工作,并垫付长途运输费用。运输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对调运物资进行全面保价。

第二十二条 调拨物资发生的长途费用原则上由受益省份红十字会承担。受益省份红十字会应在物资运抵指定目的地后30 日内与代储单位结算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受益省份红十字会应按照总会物资分配通知要求,对接收的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及时向总会开具物资收据,并向代储单位反馈。若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应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会。

第四章 使用和回收

第二十四条 受灾地红十字会接收到总会调拨的救灾物资后应及时发放,发放救灾物资时应严格按照《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救助规则》、《中国红十字会救灾工作报表》等要求,做到账目清晰,手续完备,发放工作完毕后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于30 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红十字会反馈相关结果报告。救灾物资的发放工作应自觉接受本级政府相关部中国红十字会赈济救护工作文件汇编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执行发放任务的红十字会要对救灾物资使用者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并告知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要求使用者不得出售、出租和抛弃救灾物资。

第二十六条 救灾行动结束后,对于确因灾区实际未能发放完毕的物资,要如实逐级上报,经总会查核属实后可转为省级 .十字会救灾物资储备,受益省红十字会应将物资的储备及使用计划报总会备案,总会继续予以跟踪核查。

第二十七条 对于帐篷、应急厕所等可回收的救灾物资,经检查可回收继续使用的,由受益地省级红十字会组织指导灾区红十字会进行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整理后,作为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由省级红十字会组织指导灾区红十字会进行统计排查,并指导受益群众去除红十字标志。

第二十八条 救灾物资回收过程中产生的维修、清洗、消毒、整理以及运输费用,由受益地省级红十字会统筹解决。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救灾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的,由代储单位的主管红十字会追回或赔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贪污和挪用救灾物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红十字会物资储备库管理工作细则

(试行)

中红字〔2018〕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红十字会系统物资储备库管理,促进红十字物资储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国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物资库)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红总字〔2010〕100 号)、《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中红办字〔2016〕65 号)等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红十字物资储备库,是指县级以上红十字会采取自建、租赁、共用(含政府划拨)、借用等方式建立的,用于储存救援、救灾、救助等物资物品的仓库。

第三条 红十字物资储备库的日常管理、仓储布局和物资出入库、储存保管、安全防护、信息化管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 仓储布局

第四条 仓储布局应在符合仓库、物资的基本管理功能和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利用平面和空间,同时便于物资的入库、装卸和提取,库内区域应划分明确,布局科学、规范、合理。

(一)总体布局

1.利于仓储作业优化。仓储作业优化是指提高作业的连续性,实现一次性作业、减少装卸次数、缩短搬运距离,使仓库完成一定的任务所发生的装卸搬运量最少。同时还要注意各作业场所的信息传递,保证仓储作业安全;

2.单一的物流流向。保持直线作业,避免迂回、逆向和大幅度改变方向作业;

3.强调唯一的物流出口和唯一的物流入口,便于监控和管理;

4.便于物资的储存保管,提高物资保管质量。

(二)区域布局

1.按照仓储功能不同进行分区。仓库各功能区的规划和布局应保证仓储作业的效率和质量,一般使用仓库面积的1/3 用作非仓储功能;

2.保证通道畅通。物流入口和物流出口要挂标示牌,将通道和功能区域在地面标识出来,通道分为主通道、副通道、检查通道,通道路面要平整、平直,减少转弯;

3.仓储作业工具集中管理。仓储作业工具要单独设立区域,集中管理、整齐摆放,以便于维修、养护;

4.合理确定消防设施存放的位置。

(三)货位布局

1.在规定固定货位和机动货位的基础上,要求物资存放在离物流出口最近的位置上;

2.出入库频次高且出入量比较大的物资存放在离物流出口最近的货位上;

3.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物资,应存放在相邻的位置,以缩短作业人员的移动距离,提高工作效率;

4.所有物资标示都应面对通道,使作业人员能够始终流畅地进行工作;

5.根据物资形状大小和仓库实际条件,合理搭配空间,避免空间不足多货位存放物资,避免空间太大使用不充分;

6.坚持上轻下重,楼上或上层货位摆放重量轻的物资,楼下或者下层货位摆放重量大的物资。

第五条 物资储备库可根据仓库空间和物资特性,采用货架和码垛方式存放物资。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使用货架储存物资。

(一)货架布置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货架应结合库房条件进行布置,要求稳固、合理、美观,便于物资存放和运送;

2.确保存储物资的质量和类型与货架相适应。单位物资的重量不应大于货架设计规定的额定荷载,总体尺寸不应大于货架布局和结构的设计尺寸,物资摆放不得外溢;

3.货架摆放要注重库房空间利用率,货架靠墙单排摆放,不靠墙双排摆放;

4.货架之间应留有间距,机械作业不小于3.5 米,人工作业不小于2 米;

5.货架横截面应按存放物资归属性质悬挂《货架横截面红十字标示牌》(附件1),标示牌悬挂应美观醒目。

(二)物资码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物资性能、场地、设备条件以及安全要求等,合理确定垛形。做到:安全稳固、排列整齐、经济合理,便于检查、维护、通风和出库。

2.物资码垛前,应清除物资表面水渍、尘土、油污和其它杂物,确保物资清洁,包装破损的应整修加固或换装。码垛作业过程中确保环境整洁、无污染。

3.按物资品名、规格码垛,做到:垛次分明、批次清楚,不能恢复包装的散包物资,应分清批次单独堆码。

4.根据物资性能以及防水浸、防潮湿、防锈蚀的要求,垛底应有适当的衬垫,其中棉被、棉衣等服装类物资应考虑通风要求,垛底垫高不低于0.4 米。

5.留出墙距(不小于0.5 米)、垛距(不小于1 米)、顶距(不小于1米)、灯距(不小于1 米)、柱距(不小于0.5 米,并在柱基础范围外)和消防、检查通道(不小于3 米)。

6.充分利用库内可用面积,但不得超过地坪负荷设计要求。新建库房应按设计使用要求逐渐加载到规定的地坪负荷。

7.码垛完毕3 个工作日内填写、悬挂或摆放《物资垛卡》(表一)。

第三章 作业人员管理

第六条 物资储备库应设立专门的物资接运员、保管员和技术员作业岗位,视情由专职或兼职人员担任。

第七条 接运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物资接收、发送计划,办理公路、铁路、航空、水路等物资运输、接收手续;

(二)负责物资的监装、监卸;

(三)负责装卸平台物资的保管并与保管员、技术员进行交接;

(四)办理运输费用的结算手续及对保险、运输部门的索赔等事宜;

(五)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移交归档等。

第八条 保管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物资接收准备工作,设计物资垛形、垛位,绘制垛位平面图;

(二)办理物资卸车交接手续,做出理货记录;

(三)负责物资 .量验收,协助技术员进行物资外观检验;

(四)指导物资码垛及现场作业;

(五)管理物资登记保管账目;

(六)负责库房安全检查,对物资进行日常检查、盘点及保管保养工作,按规定报告库存物资情况;

(七)负责库内设施、设备和工具物品的保管维护;

(八)负责物资出库理货,办理出库交接手续;

(九)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移交归档等。

第九条 技术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审核物资检验方案及物资质量检验的报验;

(二)负责办理物资卸车交接手续,做出理货记录;

(三)负责物资外观检验,指导保管员进行数量验收;

(四)负责索赔以及出库物资质量问题的处理;

(五)审核物资码垛方案,指导保管员进行码垛设计;

(六)审核物资保养计划,指导保管员进行物资保养;

(七)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移交归档等。

第四章 物资入库

第十条 物资储备库在接到物资储备通知后,负责人要及时通知相关作业人员,做好物资入库准备工作。

(一)提前联系供货方,了解物资生产、质量、包装、物流等情况,初步核对有关单证,督促供货方履行合同;

(二)落实检验技术员,明确检验项目,审核检验技术方案,校验检测计量器具;

(三)检修仓储机械设备,确定作业方法,合理调配人员及工具;

(四)准备苫垫材料、安全防护用品以及其它备品备料;

(五)加强安全教育,制定安全措施,检查安全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物资储备库负责人要根据物资特性和仓库情况组织相关作业人员制定物资接收检验方案,合理规划储存场地和货位,准确计算地坪负荷,设计垛形、垛位,确定堆垛方式和货架设置方案。

第十二条 物资到达后,由保管员、技术员与物资承运方(送货人员)办理物资交接验收手续,并做好卸车理货记录。发现问题时,物资储备库应要求承运方(送货人员)签单证明。

第十三条 物资卸车时,接运员要按车号、物资品名、规格、批次分别堆放,并做好标记。受损及检验未恢复包装的物资单独堆放,未能及时入库的物资要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气候、环境条件不符合作业规定时,应采取有效保障措施或暂停作业。

第十四条 物资卸车后,接运员填制《物资到库交接记录单》(表二),与保管员、技术员办理物资交接手续。保管员、技术员共同核对物资品名、规格,保管员按物资种类清点件数,技术员检查物资外观、包装、质量、标志标识等,并共同做出卸车理货记录。

(一)物资数量检验。根据物资储备通知清点物资数量,以包(箱)计件的物资,应清查每包(箱)内物资件数,件数短少的,按实收数量验收。

(二)物资外观检验。对物资外观、规格尺寸、包装质量和标志标识等进行检验。

(三)物资质量检验。结合生产厂家提供的物资质量检验报告,主要检查包装箱内物资是否按合同要求执行,有无损坏、霉变、受潮、漏装、错装、以次充好、过期等质量问题,采取抽样检验方式,按比例随机抽查物资质量,抽样检验比例一般为到货总数的千分之五,发现问题酌情扩大抽查比例。

第十五条 经检验,如物资外观、数量、品名、规格与物资储备通知不符和存在质量问题时,物资储备库应拒收,如需暂时存放,应妥善保管,并及时与供货方和承运人联系处理。散落的物资应尽量恢复包装,有残损或无法恢复包装的,应单独存放,并做好标记。

第十六条 物资质量检验结果以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为准,由物资生产厂家提供给物资储备库。结合质量检验报告,由技术员填制《物资验收记录单》(表三),经物资储备库负责人审核后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物资接收检验工作实行“一次清点制”,即物资入库时通过一次准确的检验、计量和点数,保证实物与物资储备通知一致,物资出库时一般不再重复检验、计量。

第十八条 物资储备库对物资单据、凭证等资料进行整理和审核,保证资料和实物相符。单证不齐的须及时索取,出现其他问题的,应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物资经清点、检验合格后,物资储备库与供货方签署《物资入库单》(表四),经物资储备库负责人审核后逐级上报。

第五章 储存管理

第二十条 物资应按特性,集中储存于符合相应条件的库房内。

(一)不同类别的物资应分类存放,视需要分区、分库存放;

(二)不同规格、不同批次的物资要分位、分垛存放;

(三)残损物资要与原货分开存放;

(四)相互影响质量的物资必须分库存放。

第二十一条 因受库房和设备等条件限制不能入库存放或具备库房外储存条件的物资,经物资储备库负责人批准后,可在库房外储存,库房外储存一般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存放地点为简易库房、货棚、硬化货场,应合理设计垛位,相对集中存放;

(二)保持排水通畅,物资不被雨水、污水浸溃;

(三)垛底衬垫枕木、石块或水泥墩,垛顶及周边进行苫盖;

(四)存放物资区域外围加装有效物防设施进行隔离;

(五)存放物资区域及周边安装防盗报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全方位覆盖存放区域;

(六)适时进行物资保养,确保物资不发生残损、锈蚀;

(七)每季度至少倒垛一次,及时更换锈蚀、破损的包装。

第二十二条 库存物资应按照其性能和保管、保养要求进行检查维护,并根据物资储存情况,及时进行保养或倒垛。

第二十三条 库内应设置温湿度计(表),保管员应每日记录库内温湿度变化,掌握温湿度情况。对受温湿度影响大、质量易发生变化的物资,应根据气候情况适时进行通风晾库或密封防潮,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库内温、湿度进行有效调控,库内相对湿度一般应保持在75%以下。

第二十四条 库区、库房应保持整洁,仓储设施设备摆放整齐。库房内应设保管员工作台,放置《保管员工作日记》(表五)、《进出库人员登记表》(表六),悬挂垛位平面图、温湿度曲线图、保管员岗位职责等。库房不渗不漏,门窗、风洞、门锁严密完好,启闭灵活,排水畅通。

第二十五条 货架、货垛应保持整齐有序,货区划分合理、货位功能明确、货物堆码整齐,充分发挥储存、中转能力。

  第二十六条 物资储备库应定期对库存物资实存量进行盘存清点,确保物证账卡相符。

(一)保管员每天对有进出动态的物资进行物资余额和账卡盘存清点;

(二)物资库负责人每半年组织有关人员对库存物资进行全面盘存清点。

第二十七条 物资储备库要定期报告库存物资状况,对储存年限较长、质量下降、影响正常使用和受损的物资,应提出预警或更新建议,必要时附检验证书和照片。

第六章 物资出库

第二十八条 物资出库主要包括物资调拨、轮换、转移、出借等,一般采用仓库车板交货、仓库卸货平台交货、库房交货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物资出库以上级部门提供的物资调拨通知文件为依据。紧急情况下,可按上级部门电话通知,经物资储备库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先行出库,后补办物资出库手续。

第三十条 未经物资储备库负责人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办理物资出库,保管员有权拒绝办理物资出库手续。

第三十一条 物资储备库接到物资调拨通知并核对无误后,方可安排物资出库发运。物资出库时,保管员须与接运员、技术员、提货人(承运方)共同清点物资数量,检查物资外观、质量,由保管员填写《物资出库单》(表七)经物资储备库负责人批准后,当面办理物资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物资装车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做到不错装、不漏装,防止偏载、超载、集重、亏吨、倒塌、坠落和超限,怕潮和易燃物资应采取相应防潮或防火措施。

第三十三条 物资装车后,接运员、提货人(承运方)应共同检查车门、车窗、厢盖等关闭状态和加固情况,对装载物资的敞车要检查车门插销、底开门搭扣和篷布、苫盖捆绑情况。由接运员填写《物资运输任务单》(表八)交提货人(承运方)。

第三十四条 如物资接收方对出库物资提出质量、数量异议,物资储备库应组织有关人员核查出库物资的实物和账卡,确属少发的要补发,错发和存在质量问题的物资要及时调换。

第三十五条 物资出库后,保管员应及时办理出库物资销账、销卡手续,更新物资垛卡内容。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物资储备库应定期组织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作业教育,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发生,切实保障人身、物资、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三十七条 物资储备库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并根据仓储物资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物资安全作业方法,消除事故苗头和隐患,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八条 仓储作业过程中,应设立安全员,负责安全指挥和安全监督。作业人员应服从安全员的指挥,并按规定穿戴、使用作业防护用具。

第三十九条 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设施设备,确保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操作人员应按相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 库区、库房和货场应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及安全通道等标志标识,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所属人员应掌握常用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保证消防设施设备性能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四十一条 物资储备库应根据实际情况安装视频监控、入侵报警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定期对安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安防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四十二条 物资储备库要建立物资库房钥匙领交登记制度,库房钥匙应集中存放、双人保管。

第四十三条 物资储备库要建立出入库房登记制度,进入存放有物资的库房必须在《进出库人员登记表》上登记。非工作需要严禁进入物资库房。因工作需要,非物资储备库人员进入物资库房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本系统人员,经物资储备库负责人同意,由物资储备库相关人员陪同进入;

(二)外部业务往来人员,经报物资储备库负责人批准,由物资储备库相关人员随同进入;

(三)地方党政及公安消防等部门人员,经报物资储备库负责人批准,由物资储备相关人员陪同进入,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部门报备;

(四)外籍人员,报上级部门批准后,由上级部门和物资储备库相关人员陪同进入。

第四十四条 运输、携带物资出库,应由物资储备库负责人开具出门证,经门卫严格检查后,按规定放行。

第四十五条 物资储备库应制定仓储作业、储存安全、应急响应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第八章 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六条 物资储备库通过中国红十字会灾害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灾害管理系统”)统一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七条 物资储备库应将本级和上级储存的物资信息等情况据实录入“灾害管理系统”中,并适时更新信息。

第四十八条 物资储备库物资入库、盘库、转库、出库以及各类报表反馈等工作应通过“灾害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四十九条 “灾害管理系统”使用人员应对本人使用的系统账号、口令保密,由于账号、口令泄露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账号拥有人负全部责任。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上级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物资储备库的日常管理、物资储存、设施设备及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一)查数量:物资数量有无短缺,出库、增减、发运是否符合规定,物证账卡是否相符;

(二)查质量:物资外观及包装情况是否完好;物资有无受潮、霉变、虫蛀、鼠咬、锈蚀、氧化、变质、变形、损坏等;

(三)查安全: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监控、照明、避雷、消防等安防设施是否齐备;库房门窗、风洞、门锁是否严密完好;库房钥匙是否集中管理、双人双责等;

(四)查储存条件:物资保管条件是否符合物资性能要求;库容使用是否合理,地坪负荷利用是否恰当,垛形是否稳固,苫、垫是否完好;库房有无渗漏,地坪有无下沉、裂缝;库房通风效果是否良好,库内及周边是否整洁卫生;检验计量器具、备品用具是否完备,存放是否得当等;

(五)查制度落实:物资储备库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制定完备并符合规定要求;规章制度是否严格执行落实;各项记录、资料、档案是否完整等。

第五十一条 物资储备库自身实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临时抽查制度。

(一)日常检查。由保管员负责实施,工作日必须每天检查物资和库房(含存放物资的货棚货场)情况,重点检查物资安全和保管条件,并登记当日检查情况。

1.检查库存物资与物资垛卡标示内容是否相符;

2.检查物资的质量状况及外表、包装情况是否完好;

3.检查物资有无受潮、霉变、虫蛀、鼠咬、锈蚀、氧化、变质、变形、损坏等;

4.检查物资保管条件是否符合物资性能的要求,货垛、货架是否稳固,苫、垫是否完好,库房温湿度是否符合标准,库房有无渗漏,地坪有无下沉、裂缝,通风效果是否良好;

5.检查库内及周边是否整洁卫生,仓储设施设备存放是否得当;

6.检查库房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照明、避雷、消防设施是否齐备、完好,门窗、风洞、门锁是否严密完好;

7.填写《保管员工作日记》。

(二)定期检查。物资储备库负责人应每月对物资保管和仓储安全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1.检查库区、库房、物资、设施设备等基本情况;

2.检查仓储管理各岗位人员作业情况;

3.查验《保管员工作日记》;

4.检查物资储备库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临时抽查。对上级部门监督检查和物资储备库日常、定期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临时抽查。

第五十二条 各项检查均应按检查内容填写《物资储备库管理检查登记表》(表九)。

第五十三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限期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货架横截面红十字标示牌示意图

2.表一 物资垛卡

3.表二 物资到库交接记录单

4.表三 物资验收记录单

5.表四 物资入库单

6.表五 保管员工作日记

7.表六 进出库人员登记表

8.表七 物资出库单

9.表八 物资运输任务单

10.表九 物资储备库管理检查登记表


附件1:

货架横截面红十字标示牌示意图


备注:货架横截面红十字标识牌为正方形,长宽为1mX1m;

红十字尺寸为30cmX30cm;文字内容为物资所属的红十字会

全称,文字整体高5cm,长度按照单位名称适当调整确定,

字体为黑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