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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工作指南
2023-10-17 17:18:11

一、目的

为规范心脏死亡器官捐献(donation after cardiac death,DCD)行为,保障器官捐献者的合法权益,中国器官捐献委员会(china organ donation committee,CODC)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一个全国统一的DCD指南,目的是建立一个符合伦理和可操作的程序,在尊 重患者权利的基础上,提出实施DCD时合法的、符合伦理的、医学上可接受的建议,期望避免任何可能对患者、患者家属、受者和医护队伍造成的伤害。

二、使用范围

本指南主要适用于发生在医院内的可控制性DCD,但不适用于皮肤、角膜等组织捐献。

本指南为参与医院内发生的器官捐献程序的临床医护人员提供参考。但在具体实施DCD过程中,可根据患者、家属或地区的特点进行调整。本指南不应代替医生的临床判断。

三、DCD定义与分类

1、DCD定义:指公民在心脏死亡后进行的器官捐献,以往也称无心跳器官捐献(non-heart beating donation,NHBD)。

2、DCD分类:目前,国际上通常采用1995年荷兰Maastricht(马斯特里赫特)国际会议定义的DCD的分类方式,分类V近来被提议作为对其他4个分类的补充。

Maastricht分类:

分类Ⅰ:入院前死亡者,热缺血时间未知。属于“不可控制”类型。

分类Ⅱ:心肺复苏失败者,这类患者通常在心脏停跳时给予及时的心肺复苏,热缺血时间已知。属于“不可控制”类型。

分类Ⅲ:有计划的撤除支持治疗后等待心脏停跳的濒死者——热缺血时间已知且优先。属于“可控制”类型。

分类Ⅳ:确认脑死亡患者发生心跳骤停。有时患者已经同意捐献,正在等待器官获取人员到达。热缺血时间已知,可能有限。属于“不可控制”类型。

分类Ⅴ:危重患者发生意外的心跳骤停。热缺血时间已知,可能有限。属于“不可控制”类型。

四、参与DCD人员组成及职责

参与DCD人员包括主治医生、器官捐献协调员、人体器官组织获取(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s,OPO)成员及相关辅助人员、医院捐献委员会人员等,这些人员组成DCD工作组,共同参与DCD过程,熟悉流程,协调工作, 在关键的时间点上应召开会议,明确职责。

1、主治医生:参与除器官切取外的整个捐献过程。主要负责发现潜在捐献者,初步评估确定捐献者,联系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协会(provincial organ donation committee,PODC),提交患者的基本资料;负责与家属协商决定撤除心肺支持及具体实施过程,宣布死亡;协助器官捐献协调员,与家属共同探讨器 官捐献事宜;对患者进行医疗干预;填写DCD记录,组织回顾病例,上报医院捐献委员会备案。

2、器官捐献协调员:主要负责与家属共同探讨器官捐献事宜,获得捐献知情同意等法律文件。器官捐献协调员由红十字会负责培训并认定资质。

3、OPO小组:主要负责器官切取,不参与撤除支持治疗过程。

4、医院捐献委员会或医院伦理委员会负责人员:监管捐献的过程是否符合知情同意等原则,监管法律文件是否完善,督促上报DCD材料,备案管理。

5、其他相关人员:包括器官切取所需麻醉师和手术室工作人员等,主要协助OPO小组完成器官切取工作。

五、DCD工作程序及要点

(一) 发现潜在捐献者

1、潜在的器官捐献者条件:(1)需要机械通气或循环支持的严重神经损伤和(或)其他器官衰竭,推荐参考美国器官资源共享网络(UNOS)评估标准进行初 步评估。(2)家属提出撤除支持治疗申请(家属是指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患者通过法律途径正式授权的委托人)。

主治医生初步发现潜在器官捐献者后,应进行会诊讨论,明确患者的预后不良,死亡无法避免。

2、决定撤除支持治疗:主治医生告知家属患者的病情,无法避免死亡。家属对于患者的病情有充分的理解并接受,决定撤除支持治疗,关于撤除心肺支持的讨论与器官组织的讨论应该相互分开,这可以减少家人的悲伤,并避免一些涉及到患者及其家人照顾和护理上的利益冲突。

3、联系PODC:联系PODC,咨询OPO小组,提交患者的基本材料,确定是否符合捐献的最低标准。

(二)初步评估

1、评估DCD的可行性:一旦决定撤除心肺支持治疗,主治医生需要考虑DCD的可能性。如果患者符合捐献保准,且预计在撤除心肺支持治疗后60min内死亡,则可以考虑DCD,并应在得到家属对器官组织捐献的知情同意之前,由主治医生进行初步评估。

推荐参考2种工具——UW评分或UNOS评估系统。

如果再预测过程中必须进行某些检查,主治医生应该告知家属,并详细记录交谈内容和家属的知情同意内容。

如果主治医生认为患者在撤除心肺支持之后可以存活超过60min,则不能进行DCD。

2、正式提交PODC:应该把所有的潜在器官捐献者通知PODC。PODC指派器官捐献协调员到达捐献意愿,器官捐献协调员应该与患者的家属进行深入的访 谈,把DCD的具体过程和要求向家属解释清楚。当主治医生得到患者家属关于DCD的口头知情同意,器官捐献协调员应该和患者的家属讨论DCD的所有相关问 题,然后再得到书面的知情同意。

PODC应指派OPO小组负责器官切取工作。

(三)知情同意

1、与家属探讨捐献相关问题。器官的捐献应该成为高质量的临终医疗护理的一部分,因此应该向所有可能适合捐献的患者提出捐献的问题。应别由不同的专业医护人员与家属讨论DCD和撤除治疗问题,在家属同意进行器官捐献后,应详细告知家属关于器官捐献的相关问题。

如果家属在作出撤除心肺支持决定之前自行提出器官捐献,或患者清醒前提出捐献意愿,需要在医疗记录上详细记录,并根据患者的临床情况与家属进一步的讨论。

2、获得知情同意。在家属充分理解器官捐献后,器官捐献协调员应与家属签署正式的知情同意书。

医生应详细记录与家属的讨论意见,在病历中记载他们的知情同意。

如果家属反对已知的潜在捐献者的捐献意愿,应该尊重家属意见。

3、上报备案。将DCD材料上报医院捐献委员会或伦理委员会备案。医院捐献委员会或伦理委员会会负责监管器官捐献过程,确定知情同意等法律程序是否玩呗, 同事上报到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provincial organ donation office,PODO)。

(四)供着管理及综合评估

为患者准备组织器官捐献需要大量的干预,包括综合评估患者及医疗干预,这种干预更多的是为了潜在受者的健康而实施的,因此必须遵守知情同意和无害原则,即 医疗干预只有在患者(清醒状态)或直系亲属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同事医师必须要为患者的利益着想,并避免伤害患者。不应该限制或者减少能减轻患者痛 苦的措施,不应该应用加快患者死亡的措施。应由主管医师进行死前干预。综合评估应包括患者的一般资料、详细的个人史、既往史及实验室检查等项目。

医疗干预应尽量应用有明确证据证明有效的医疗干预措施,如无足够证据证明其有效性,如果没有不合法的操作,并且得到家属的知情同意,可以在主治医生的慎重选择下实施。应用的所有干预措施必须详细记录。

(五) 撤除心肺支持,宣布死亡

1、撤除心肺支持治疗:切取器官或移植的团队不能参与撤除支持治疗过程。如果患者家属希望在撤除心肺支持的时候在场,应该允许他们的要求,患者一经宣布死 亡,家属应立即撤离,主治医生及器官捐献协调员负责对家属进行安慰关怀。死亡过程录像备案,不能应用加速患者死亡的药物。

应准确记录撤除心肺支持的时间。在撤除心肺支持后应该每分钟记录患者的生命体征,包括心率、呼吸频率、血压、血氧饱和度和尿量等。准确记录热缺血时间。热缺血时间是指拔出气管插管至气管冷灌注这一段时间。

2、宣布死亡:心脏死亡的判定标准:即循环停止、反应的缺失、心跳的缺失、脉搏和呼吸的缺失。由于DCD对于时间的限制,需要运用检测或检验来快速而准确 的判断循环的停止。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应用有创动脉血压检测和多普勒超声进行确认。判定死亡时不需要检测心电图,因为在循环停止后的几分钟里心电活动仍 可能存在。

为确定循环停止的不可逆性或永久性,应观察一段时间再宣布死亡。观察时间至少2min,但不能超过5min。

由2名或2名以上主治医生宣布死亡,并准确记录死亡时间,死亡过程录像备案(移植医生或OPO小组不能在场)。在宣布死亡后,可以进行器官切取的有关活动,一旦宣布死亡,就不能采取恢复循环的措施。为了防止吸入和继发的肺损伤,允许重新气管插管。

如果再撤除心肺支持后的特定时间里循环未发生不可逆的停止,患者应该返回预先安排的区域继续临终照顾护理。

(六)器官切取

一旦宣布死亡,OPO小组方可介入,尽快开始切取手术,尽量缩短热缺血时间。窃取前应协调好切取手术团队,联系手术室的人员和麻醉师,做好切取术前准备。应准确记录手术开始时间、插管灌注时间、每个捐献器官切取时间和手术结束时间等。

(七)病例回顾总结

完成每一例DCD均应进行病例回顾,并整理相关文件,上报医院捐献委员会(或伦理委员会)和PODC,备案管理。